红星新闻消息,父亲病逝后,姑姑并未通知在外地生活的他,便操办了全部后事。为此,85后男子高某志起诉姑姑高某香索要父亲的骨灰。一审判决驳回其诉请后,他提起上诉。
\n近日,辽宁抚顺市中院公布该案二审判决书,撤销一审判决,改判高某香向高某志返还其父亲的骨灰。二审中,高某香主张高某志父亲生前明确表示与他断绝父子关系,但法院认为,在法律上,父子关系基于血缘产生,所谓的断绝父子关系在法律上没有法律效力。
\n父亲去世,姑姑未通知他
\n男子起诉姑姑索要骨灰一审被驳回
\n此前,高某志提起诉讼,请求法院判令高某香立即返还其父亲高某全的骨灰、骨灰安放证、死亡医学证明、身份证、银行卡等。
\n一审法院认定,高某志系高某全之子,高某香系高某全姐姐。1999年6月24日,高某全与高某志母亲李某珍在法院调解离婚,约定高某志由双方共同抚养,随李某珍生活,高某全每月给付抚养费。离婚后,李某珍携高某志到重庆定居,高某全留在抚顺生活。
\n2024年初,高某全确诊为肝癌晚期,后于2025年1月22日因病去世。高某全去世时无配偶,仅有高某志一名子女。高某香在高某全去世当天未通知高某志,此后操办了高某全的全部后事,并签署了医院及殡仪馆相关手续,掌控高某全的骨灰、骨灰安放证及身份证、医保卡、死亡证明等。其中,骨灰暂无法确定寄存地点,高某香主张骨灰安放证、身份证、医保卡、死亡证明等均已丢失。
\n一审法院认为,骨灰作为自然人去世后的人身化物,凝结着逝者与亲属之间的情感因素,亦系死者亲属对死者寄托哀思的一种具有特殊意义的物,是生者祭奠、追思亡者的对象,包含着巨大的精神和伦理道德需求。高某志作为死者子女,高某香作为死者姐姐,均对死者具有感情,双方应对死者安葬事宜协商处理,妥善处置。高某香在高某全死亡前对其进行照顾,死亡后处理后事,并对死者骨灰进行存放,本是尽到了作为家属的责任,但向死者子女隐瞒死亡一事确有不当。高某志作为死者的子女,应享有祭奠的权利,对此,高某香应当予以配合。然而,根据现有证据及实际情况,高某香辩称无法明确骨灰具体存放位置,高某志请求高某香返还骨灰,客观情况下难以实现,法院无法支持,权利人可寻求其他救济方式。
\n关于高某志主张返还高某全的死亡医学证明、身份证、银行卡等,法院认为,高某香主张死亡证明等已丢失,返还在客观上难以实现。高某志未能提供其主张之物仍然存在且仍由高某香占有的任何证据,可采取补办等办法去解决问题。因此,法院对高某志的该诉讼请求不予支持。
\n据此,抚顺市顺城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,驳回高某志的全部诉讼请求。
\n二审改判姑姑返还骨灰
\n断绝父子关系在法律上没有效力
\n因不服一审判决,高某志提起上诉,请求撤销一审判决,改判高某香向其返还父亲高某全的骨灰以及骨灰安放证。
\n二审法院另查明,高某香于2024年11月26日给高某全录制一段视频资料,高某全陈述内容如下:“我以后要是不在了,家里的一切东西,房子、车等,都由我二姐说的算,别人无权干涉,包括我儿子也不行,他没有权处置,只由我二姐一人处置。”
\n2025年1月12日,高某香再次给高某全录制一段视频资料,高某全陈述内容如下:“坚决不留墓地,撒海葬,撒不了海葬撒河里,这是我的心愿,不留墓地,儿子都和我断绝关系了,坚决不留。”
\n此外,一审查证的“高某全骨灰暂无法确定寄存地点”有误。现查明,高某全骨灰由高某香于2025年1月24日寄存于某公益性公墓至今。法院对一审查明的其他事实予以确认。
\n法院认为,骨灰是自然人死亡后遗体的焚化物,能够被实际支配或控制,系死者本人生前人格价值在死后的继续存在,是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,是逝者亲属寄托哀思的重要对象物,对于死者亲属往往具有巨大的精神价值。
\n本案中,高某志向高某香主张返还父亲高某全的骨灰。首先,在不违背强制性法律规定及公序良俗的情况下,应根据“最亲近原则”确定近亲属的权利顺位,应以血亲姻亲关系的亲疏为优先考量因素,以与死者生前生活的紧密程度为辅助考量因素。高某志作为死者高某全的唯一子女,其权利顺位优先于死者的姐姐高某香。高某香在高某全生前对其进行照顾,死亡后处理后事,本是尽到了姐姐的责任,但是高某香在高某全去世时未通知高某志,实属不当。高某香表示系因高某全生前已经明确表示与高某志断绝父子关系,但在法律上,父子关系基于血缘产生,所谓的断绝父子关系在法律上没有法律效力。结合当事人陈述及庭审询问,高某志欲对高某全寻求治疗而与高某全产生争执,该日常争执并不影响高某志对高某全去世的知情权和祭奠权,双方基于传统伦理的权利和义务依然存在。其次,高某香提供高某全生前录像视频资料,不能证明高某全的遗愿是由高某香保管其骨灰。结合以上分析,高某志主张高某香返还骨灰应予支持。
\n7月29日,抚顺市中院作出二审判决,撤销顺城区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,改判高某香返还高某志寄存于某公益性公墓的高某全骨灰。
\n原标题:男子起诉姑姑索要亡父骨灰一审被驳回 二审:姑姑返还骨灰,断绝父子关系在法律上无效力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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